江西省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保障城市規劃、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依法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和指導意見,規范和指導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八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發展的需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
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城鄉結合部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規劃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以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體現提高城市、鎮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以及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以及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確定規劃范圍內河流、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設計指導原則;
(五)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六)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
(七)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塊的地下交通、商業、能源、通信、防空等設施作出具體規定;
(八)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下簡稱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委托其編制規劃草案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審查。第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及時對規劃草案組織專家論證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
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為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制定本意見。
法律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部門(以下簡稱處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享有的自主決定權。本意見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41 64,65條,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擴展資料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驗收,商品房銷(預)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的法定要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設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
(1)許可證編號;
(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3)用地單位;
(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筑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6)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筑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2、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前,經鄉、鎮人民 *** 審核后,報城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和個人用地的法律憑證。
(2)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鄉村建設的新要求。建設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提出,我國將建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要充分體現農村特點,體現便民利民和以人為本,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需要,遏制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浙江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保障通信 *** 安全暢通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提升通信服務水平,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適用本規定。
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和保護適用《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通信設施屬于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活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處理好通信業有關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推進通信設施建設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共建共享;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通信設施保護職責,并將通信設施保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內容。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通信業務經營者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第五條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相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擾亂通信設施建設秩序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通信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通信設施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規章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障通信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和通信 *** 運行安全,履行通信設施安全保護義務。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七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省通信管理機構依據國家信息通信業發展規劃、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省通信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國家對省通信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城鄉規劃和省通信業發展規劃、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要求,共同組織編制本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本級人民 *** 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省通信管理機構的意見。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由省通信管理機構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遵循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環境、集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含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
城鄉規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本區域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位置、空間需求與布局等內容。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對涉及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依法實施規劃許可。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城鄉建設活動應當落實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內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作為建設項目選址、工程建設和土地使用等審批(核準)的依據。
規劃和設計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統籌通信設施的建設需求,預留通信設施建設空間。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前述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通知省通信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參加。第十一條 通信設施建設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和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通信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生產、節能減排、防災減災等要求。第十二條 公園、廣場、旅游景區、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為通信設施建設提供便利,并保障通信業務經營者公平進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支持通信設施建設,有關的市政設施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禁止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第十三條 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光纖到戶國家標準規范。建筑物內的通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住宅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通信管道、設備間等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隨住宅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和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住宅建設項目概算。
住宅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已建住宅建筑光纖到戶改造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與任何企業簽訂壟斷性協議,限制其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他通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使用或者限制用戶的選擇權。
光纖到戶通信設施未按照要求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省通信管理機構依法對光纖到戶等通信設施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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