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0,41 64,65條,的規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擴展資料

1、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工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進行規劃驗線和驗收,商品房銷(預)售,房屋產權登記等的法定要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認有關建設活動的合法地位,保證有關建設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三)《建設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規劃許可證》包括下列內容:

(1)許可證編號;

(2)發證機關名稱和發證日期;

(3)用地單位;

(4)用地項目名稱、位置、宗地號以及子項目名稱、建筑性質、棟數、層數、結構類型;

(5)計容積率面積及各分類面積;

(6)附件包括總平面圖、各層建筑平面圖、各向立面圖和剖面圖。

2、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前,經鄉、鎮人民 *** 審核后,報城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建設項目位置和范圍符合規劃的法定憑證,是建設單位和個人用地的法律憑證。

(2)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對鄉村建設的新要求。建設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指導意見》提出,我國將建立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要充分體現農村特點,體現便民利民和以人為本,滿足農民生產和生活需要,遏制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充分發揮城市規劃引領作用

充分發揮城市規劃引領作用

導語:城市是人口高度集聚的地區,當大量的人口生活在一個相對狹小的地區時,就形成了一些共同利益要求,比如重組的公共設施(如學校、公園、游憩場所等)、公共安全、公共衛生,舒適的生活環境等,同時還涉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歷史文化的保護等等。

城鄉規劃是城市未來發展前景的科學構思,是城市建設管理的藍圖和依據。丹陽市規劃局一直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規劃工作,扎實履行城鄉規劃職能,不斷完善規劃體系,強化規劃調控力度,進一步發揮規劃對城鄉建設的引領作用,以完美的追求、創新的舉措,高起點、大手筆規劃丹陽發展藍圖,拓展城市規模,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城市環境,為加快“四城建設”步伐,決戰基本現代化,闊步邁進“全省之一方陣”奠定良好的基礎。

一、宏觀規劃上水平,致力增強規劃的系統性

一個城市的準確定位和科學規劃,可以生成巨大的發展動力。根據《丹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丹陽定位為滬寧線上重要的商品流通中心,新興的制造業基地,具有江南水鄉特色、歷史文化悠久的現代化工貿城市。城市發展方向為:南延、西躍、東北整合。

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為完善城鄉規劃體系,提升規劃調控水平,我們編制了城鄉一體化規劃。確定中心城區空間布局為“一核五心”的功能體系:“一核”即對現狀城市核心區進行梳理整合,形成多功能的綜合型服務中心。“五心”即高鐵中心、南湖中心、云陽中心、司徒中心和大學園區。明確市域空間布局為四大功能區,即:中心優化提升區、濱江重點發展區、東南產業促進區和西部生態保育區。城鄉居民點體系結構為“中心城區—新市鎮—鎮—農村社區”四級結構,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點,構建“1838”城鄉居民點體系。

二、特色規劃上層次,突出彰顯規劃的科學性

突出城市規劃的“靈魂”和“龍頭”作用,在總規基礎上,我們利用新的科技手段編制管理和實施規劃,突出城市特色,增強城市活力,全面推進城鄉統籌發展。一是完善城鄉規劃體系,優化城市功能。高品位、高要求開展“6+1”重點產業園區規劃、濱江新城總體發展規劃、練湖水城建設規劃、三河口地區城市設計等重要地塊的`規劃編制工作,合理調控城鄉土地和空間資源,引導城市產業結構布局優化,堅持讓每個區域、每個產業、每個項目、每棟建筑、每個景觀等達到“合則和諧美,分則個性秀”,讓城鄉規劃在推進“四城建設”步伐中勇挑重擔。二是著重公益性項目規劃設計,美化城市形象。加快推進萬善公園擴建項目的規劃建設,在原有萬善文化的基礎上,融入悠久的古運河文化,優化萬善公園廣場、地下停車場及周邊道路設計,力求將萬善公園廣場打造成一個集運動健身、活動休閑、文化旅游為一體的重要城市景觀,成為人們業余活動的首選集聚點。三是加快舊城改造出新,提升城市品質。堅持以“提升城市品質,改善人居環境”為目標要求,加快城北分洪道片區、城河北路西側片區、華地百貨二期片區等舊城改造規劃,調整和優化老 *** 片區修建性詳細規劃。學習和引進國內一流的設計經驗,對優化布局結構、完善交通 *** 和水系等方面提出合理的規劃指導意見。

三、規劃服務求創新,切實提高規劃的有效性

加強學習型、效能型、服務型機關建設,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堅持效率優先、服務為本,提高服務水平,倡導“人性化”工作方式,充分發揮規劃的引導作用和服務保障職能。一、強化業務培訓。按照“分層定標,分崗培訓,突出骨干,均衡發展”的指導思想,確定“層級培養,名優帶動;分崗培訓,全員提高;創新模式,提高實效”的培訓思路,堅持“走出去、請進來”,加強對業務骨干的培訓,進一步拓展視野、創新思維、更新觀念;對普通職工要求結合崗位實際和個人需求,通過參加各類規劃知識及法律法規等培訓,提高規劃業務技能。二、狠抓規劃管理。嚴格執行規劃委員會制度,按照市 *** 出臺的《丹陽市規劃委員會工作規程》的要求,組織開展好規委會的日常工作,提升規劃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加強規劃方案審核、規劃行政許可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進一步完善規劃公示服務,保障群眾對規劃的知情權、監督權。建立規劃執行定期評審制度,從機制上保證規劃落到實處,增強規劃實施透明度。三、提升隊伍形象。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為抓手,堅持高質量、高效率、優質服務。積極探索和完善“五個轉變”,即:由服務承諾向主動策應轉變,由簡化工作流程向服務建設過程轉變,由否決報備向獻計獻策轉變,由依法查處向巡查引導轉變,由例會會辦向特事快辦轉變。緊緊圍繞全市發展大局,充當“先鋒”的角色,主動承擔起規劃人應盡的職責,充分發揮規劃的引領作用,全力建設一支能對丹陽提升品位,能為丹陽描繪特色,能對丹陽塑造形象,能給丹陽留足空間的規劃隊伍,積極推進丹陽又好又快發展。

浙江省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保障通信 *** 安全暢通,提升通信服務水平,促進通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工作適用本規定。

廣播電視設施的建設和保護適用《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通信設施屬于公共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的活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協調處理好通信業有關規劃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關系,推進通信設施建設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共建共享;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通信設施保護職責,并將通信設施保護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的內容。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通信業務經營者做好通信設施建設與保護工作。第五條 省通信管理機構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 *** 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通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相關的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擾亂通信設施建設秩序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通信設施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通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通信設施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規章制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保障通信設施建設工程質量和通信 *** 運行安全,履行通信設施安全保護義務。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七條 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省通信管理機構依據國家信息通信業發展規劃、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省通信業發展規劃,報省人民 *** 批準。國家對省通信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城鄉規劃和省通信業發展規劃、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的要求,共同組織編制本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本級人民 *** 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省通信管理機構的意見。省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指導意見由省通信管理機構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遵循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環境、集約建設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含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相關內容。

城鄉規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本區域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確定的設施位置、空間需求與布局等內容。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對涉及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的項目依法實施規劃許可。

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城鄉建設活動應當落實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的內容。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將通信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作為建設項目選址、工程建設和土地使用等審批(核準)的依據。

規劃和設計車站、機場、港口、公路、鐵路、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城市軌道交通等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統籌通信設施的建設需求,預留通信設施建設空間。縣級以上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前述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時,應當通知省通信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參加。第十一條 通信設施建設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共建共享和資源合理利用的原則,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執行通信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生產、節能減排、防災減災等要求。第十二條 公園、廣場、旅游景區、公共綠地等公共區域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為通信設施建設提供便利,并保障通信業務經營者公平進入。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應當支持通信設施建設,有關的市政設施和公共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通信設施建設開放。禁止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第十三條 住宅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光纖到戶國家標準規范。建筑物內的通信管線和配線設施以及住宅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的通信管道、設備間等配套設施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并隨住宅建設項目同時施工和驗收,所需經費應當納入住宅建設項目概算。

住宅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已建住宅建筑光纖到戶改造提供便利條件,不得與任何企業簽訂壟斷性協議,限制其他通信業務經營者平等接入、使用或者限制用戶的選擇權。

光纖到戶通信設施未按照要求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電信網。省通信管理機構依法對光纖到戶等通信設施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制定本意見。

法律依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他依法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的部門(以下簡稱處罰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享有的自主決定權。本意見所稱違法建設行為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對違法建設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和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

江西省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了規范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保障城市規劃、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依法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和指導意見,規范和指導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八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發展的需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

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城鄉結合部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規劃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以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體現提高城市、鎮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以及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以及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城鄉規劃編制指導意見

(三)確定規劃范圍內河流、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設計指導原則;

(五)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六)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

(七)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塊的地下交通、商業、能源、通信、防空等設施作出具體規定;

(八)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下簡稱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委托其編制規劃草案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審查。第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及時對規劃草案組織專家論證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

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2014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保障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市城市和省人民 *** 指定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鎮,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為依據,對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道路、工程管線和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規劃。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實行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

城市規劃委員會是人民 *** 進行城市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由人民 *** 及其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和公眾代表人數應當超過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由人民 *** 從委員中指定。

城市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地級以上市人民 *** 作出規定,并報省人民 *** 備案。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

省人民 *** 指定的鎮為縣城鎮的,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縣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省人民 *** 指定的鎮為其他建制鎮的,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縣(市)人民 *** 批準后公布實施。第五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各級人民 *** 及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條例執行情況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市規劃工作經費納入 *** 公共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八條 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技術規范和指導意見,指導和規范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九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審定。

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以及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等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通過公開征集或者邀請征集規劃方案等方式,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分區規劃要求,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體現提高城市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和規范。其主要內容:

(一)規劃依據和規劃范圍;

(二)建設用地性質,包括不同地塊土地使用性質的具體控制要求,土地使用性質的兼容性;

(三)建設用地使用強度,包括不同地塊的開發建設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具體控制要求;

(四)道路交通,包括道路系統的功能分級和交叉口形式,以及公共停車場、公交站場等的規劃要求;

(五)工程管線,包括各類工程管線的走向、位置等控制要求;

(六)特定地區地段和其它公共配套設施的規劃要求。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公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二十日。展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信息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